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加强对学校重点工作领域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特指学校的招生录取、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招标采购、基建修缮等。其他工作领域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纪委监察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校属各职能部门(单位)依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各自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等,廉洁高效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纪委监察处应明确区分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将监督检查重点从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业务工作,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对各职能部门(单位)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决议、决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决策程序和办法、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实施的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 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普通高招、研究生招生等各类招生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及工作程序情况;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
(二)普通高招预留计划使用及退档名单确定的合规性。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制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分发、阅卷等关键环节的组织与监管情况;复试过程及录取结果的合规性;考场秩序和考务、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特殊类型招生的组织和监管情况;测评专家组成及产生程序的合规性。
第八条 对人员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情况;
(二)笔试、面试命题、制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等关键环节的组织与监管情况;
(三)面试专家组成及产生程序的合规性;考场秩序和考务、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拟引进人员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审核情况;
(五)聘用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完备性;
(六)引进人员的考核及结果应用情况。
第九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部门对基层评审组织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部门对申报人资格审核、材料审核、教学科研业绩审核等重要环节的组织与监管情况;
(三)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条件和评委抽取的合规性;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部门对评委和申报人的廉洁教育及监管情况。
第十条 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拨款、学生收费、资产性收入等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财务审批、控制及支付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二级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财务管理部门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与执行情况;
(七)贷款和赠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科研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科研经费预算是否与课题任务相适应;
(二)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是否合规,实际支出是否超范围、超预算;
(三)外拨协作经费合同的拟定、审签及其实施是否合规;
(四)科研经费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情况;
(三)采购计划论证、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招标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合规性;
(五)开标、评标过程是否规范、合法;
(六)中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及签定的规范性、合规性;
(七)招标采购合同的实施、变更及验收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对基建及后勤修缮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审议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建筑方案、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审议情况;可行性研究与专家论证情况;预、决算审核和工程结算办法的审定情况。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采购等招标及合同签订的合规性;现场质量监控及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论证、批准、审计及其补充合同签订程序的合规性。
(四)依合同对是否按期完工的奖惩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情况;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移交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应在各项重点工作开始之前主动与纪委监察处进行充分沟通,并依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信访监督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事前沟通,指纪委监察处就某项具体工作向职能部门(单位)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第十七条 事中巡查与抽查,指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现场巡查,或者对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资料进行的抽查、检验等。
第十八条 事后专项检查,指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第十九条 信访监督,指纪委监察处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反映问题,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督检查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事项确定后,纪委监察处应成立两人以上的检查小组,通过现场监督、查阅工作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校行政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纪委监察处牵头,与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某一事项监督检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纪委监察处依据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对其他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料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