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行为,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高校纪工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系指全校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和全体中共党员,其他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程序为:
(一)处级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5 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表》,同时作出廉政承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备,并于事后补办备案手续。婚丧嫁娶事宜办结后,应在10日内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报告表》,向校纪委报告(表格从校园网纪检监察网页“文件下载” 栏内下载)。
(二)科级干部、一般党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参照前款,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第五条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校纪委办公室)。
(三)严禁动用公车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四)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第六条操办生日、满月、寿诞、升学、参军、乔迁等喜庆事宜参照执行,不准大操大办。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九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十条校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监察处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