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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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和组织部、宣传部、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外事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相应体制机制,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对财务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做到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节约、勤俭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支出内容,体现绩效导向。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各类非税收入,一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做到收支两条线。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第九条 学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年度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对于有预算额度,没有具体项目和方案的,要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经济立项管理办法》,进行经济立项,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条 学校财务应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改造费、宣传费等支出要严格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学校要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鼓励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严格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河南科技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以及报销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将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及修缮项目等的采购全面纳入省政府招标采购管理范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未按照规定开支标准发生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外事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汇总各单位下一年度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项目,学校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批;逾期未上报计划的单位,暂停其因公出国(境)团组申报手续,出访严格按计划执行。

学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部、外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干部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十七条 外事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等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第十八条 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九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对外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外事活动中需要交换礼品的,要以学生作品为主。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单位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不安排参观周边景点,不得出入私人会所。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在学校食堂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宴请,只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餐费标准参照洛阳市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调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提供香烟、高档酒水。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车配置和使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车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车辆使用部门工作需要、车辆状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公务用车进行调配、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为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学校接待重要来访客人,经过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批准用车的其它公务活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车进行调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业务专用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不得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和利益相关联单位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保险、保养、维修、加油须经考察后在定点单位办理,加强集中统一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当精简会议,以参加会议的人员和规模为依据,合理安排会议场地,避免资源浪费。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制定学校会议费用管理办法,设立会议专项经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出范围、超出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以会议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用购置办公设施,严禁套取会议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召开会议。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学校相关资源展开有效的培训活动。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表彰、庆典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列支与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建设办公用房,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办公用房。

严格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向学校申请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维修规模和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维修内容、扩大维修规模、提高维修标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

学校根据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依据组织部、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各部门人员编制数和干部职数,按照《行政、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核定标准》,从严核定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

对于新成立单位、职能调整的单位,严格执行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后,后勤管理处督促原单位将原办公用房交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办理后30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九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资源,杜绝浪费行为。加大对食堂浪费的管理力度,定期公布粮食、水、电、纸张等资源的节约量和人均消耗水平。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能源、水等资源消费计量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办公楼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实行适时监控和监测数据共享,纳入全校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消耗定额制定相关标准,要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耗水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雨水资源利用。

第四十一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四十二条 新、改、扩迁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鼓励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及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和新技术。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超标准装修。

健全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应当执行节能环保采购清单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产品、设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信息系统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频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校报、广播、宣传栏等媒体作用,重视校园网、飞信、微博、微信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新兴媒体的运用,通过新闻报道、先进模范人物事迹、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校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到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给予严肃批评,并督促改正。

纪检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部、人事处和校团委要充分利用党校、干部培训、教师岗前培训、团校、团干培训等,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之中。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校党政机关和教师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践行师德师风的重要内容,在教学和管理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遵守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公务活动经费支出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

(四)规范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标准和制度情况;

(五)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情况;

(六)精简会议活动,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情况;

(七)执行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等规定和标准情况;

(八)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本单位违反本办法问题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定期检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结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二)专项检查。把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纳入校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每年年终,由纪委监察处牵头,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加大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公开下列内容: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加人数、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运动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发挥师生员工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