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网贴、微博微讯等形式,向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书记邮箱(db@ecust.edu.cn)、校长邮箱(president@ecust.edu.cn)、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网贴、微博微讯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办公室,由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信访办指定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书记邮箱、校长邮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除外)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配设信访员,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
(六)向各单位(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调整政策、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一)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督办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三)及时处理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单位(部门)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做好上级单位(部门)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汇报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单位(部门)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学校信访办通报。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办。
(八)信访人走访学校时,应根据信访办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与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倾听认真,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等。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填写《河南科技大学信访登记表》。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填写《河南科技大学信访事项处理通知单》后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参照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访(含网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填写《河南科技大学信访登记表》。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处理,转办或交办并填写《河南科技大学信访事项处理通知单》。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信访专职工作人员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来信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具体见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各级受理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校领导、信访办;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各单位(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单位(部门)的上一级单位(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查复核相关材料。各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重要信访材料的归档
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