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对处级干部实行任职廉政谈话的规定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对象
我校新当选、聘任、任命或转任的处级(含副处级)干部。
二、谈话方式
对应谈话对象,自任职之日起二周内,由校纪委和组织部共同组织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中进行。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必须书面表明态度。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谈话内容
谈话时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作为重点内容,并结合实际提出廉政勤政方面的希望和要求。主要内容为:
(一) “两个务必”。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讲话指出:“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我们能够学会我们原来不懂的东西。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2002年12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讲话指出,要重温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牢记毛泽东同志当年倡导的“两个务必”。
(二) “三重一大”。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提出了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中纪委六次全会随之作出了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决定,这一宏观部署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进而对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三)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2004年1月,中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四) “五项规定”。2005年1月,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号)要求,要严肃处理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五) “六不准”。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同志在2004年8月30日召开的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视频会议上,针对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并重申了教育部党组的“六不准”:(1)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2)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4)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5)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6)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合作等重大事项。
(六)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2001年9月,中国共产党为建立良好的党风,专门召开了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决定》针对目前党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和严重的问题,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纠正措施。其基本内容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十二条规定”。2005年1月19日至20日,河南省纪委五次全会召开,会上省委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
1、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坚决拒收,无法拒收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3、不许干预和插手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与纪律处分;
4、不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5、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违反规定的,应给与纪律处分;
6、不许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7、不许在分配、购买、建造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8、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或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9、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10、不许观看淫秽影视书画及表演,不许接受色情服务,违反 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11、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对行贿买官的要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依法依纪严惩不贷。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2、不许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并视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 谈话内容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