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方式之一,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时一并安排。
第三条 民主评议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责任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各分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及校党政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民主评议的内容为: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分析安排情况;
(二)组织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情况;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及考核情况;
(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五)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
(六)按规定选人用人情况;
(七)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的内容为:
(一)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家庭成员遵纪守法情况;
(三)所分管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廉洁状况;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及指导情况;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参评人员、评议方法和评议程序。
参评人员一般为:被评议单位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党外(含民主党派)职工代表、服务对象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部门)的代表、上级派员。有学生的单位或经常直接面向学生的部门,视情况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评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印制民主评议的专门表格,民主评议由校责任制办公室派员专门组织,或与年终考核、领导班子换届考核测评相结合进行。
民主评议(测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讲解意义,提出要求;
2、讲解测评表或测评提纲所列内容;
3、讲解测评对象的责任范围(主要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和《考核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
4、测评并进行统计。
第八条 评议档次。评议时每项内容均按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议的最终档次依测评表中“综合评价”得票率为主确定。
确定测评档次的标准是:
1、优良:一般以合格以上票占90%以上,且其中优良票占50%以上;
2、合格:一般以合格以上票占70%以上;
3、基本合格:一般为合格以上票达不到70%、且基本合格、不合格两项合计不超过50%;
4、不合格:一般以不合格票占30%以上,或基本合格、不合格两项合计占50%以上。
本条各项有关百分比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九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
1、民主评议档次,将作为认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次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2、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结合考核情况,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反馈。
3、评议结果为不合格时,按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民主评议的材料作为档案资料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